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媛,女,****年**月**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王大卫,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丽媛与被告王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丽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丽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隋炘原 书 记 员 时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