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9501541E。
法定代表人:肖贤军。
被执行人:周桃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钱门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桃文、钱门亮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亦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所属“宏胜08”轮,受偿672719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不动产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