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卞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卞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英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