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泉,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磊,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其他原因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