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怀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月玲,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迪,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天石,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怀宇与被告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杨怀宇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怀宇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怀宇撤诉。 诉讼费2826元(案件受理费2706元、公告费120元)由杨怀宇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静 审判员 李耀和 审判员 孙复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