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雪萍,女,汉族,1990年3月2日,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琼,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雪萍因与被上诉人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1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后,章雪萍于2021年7月1日在上诉期内邮寄出上诉状。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收到该上诉状后,于2021年8月4日向章雪萍邮寄了其应当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章雪萍在2021年8月10日本人签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章雪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江善进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陈克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谭 欣 书 记 员 唐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