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泰富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被执行人:苏立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审理经过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108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苏立新应向华泰富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返还车辆转让价款142815.83元、支付违约金68060.52元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苏立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既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立新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除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共7059.55元予以扣划外(该款其中7009.55元已发放予申请执行人,余款50元已上缴国库),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苏立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苏立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执11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苏立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华泰富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泰富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苏立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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