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新超,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阿拉尔市双城镇优可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阿拉尔市双城镇6团6连业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可,该社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新超与被告阿拉尔市双城镇优可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刘新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刘新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娟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依吐热·阿布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