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四川宇辉智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高一丁。

原告诉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畅,女,系公司员工。案由服务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1年4月12日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公开审理及不公开理由公开出庭人员余霞诉讼请求答辩意见1.解除余霞与四川宇辉智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学历提升代报名服务协议》。同意解除。2.四川宇辉智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余霞服务费5000元。被告辩称认可收取余霞服务费7000元,对余霞是否享受过服务未作答辩。3.四川宇辉智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迟代报名费用10%的违约金。被告未作答辩。双方一致确认事实余霞向四川宇辉智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7000元服务费。有争议事实争议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主张审理认定事实四川宇辉智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四川宇辉智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700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余霞与宇辉智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学历提升代报名服务协议》,协议第五条第七款约定宇辉智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培训条件,导致无法实现培训目的,应当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裁判理由1.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学历提升代报名服务协议》,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学历提升代报名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同意返还原告服务费5000元。3.余霞与宇辉智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的《学历提升代报名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同意解除后,原告基于该合同的目的未能实现,要求根据《学历提升代报名服务协议》第五条第七款之规定,要求宇辉智乐公司支付违约金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结果一、解除原告余霞与被告四川宇辉智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的《学历提升代报名服务协议》;

二、被告四川宇辉智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余霞服务费5000元;

三、被告四川宇辉智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余霞支付违约金700元。迟延履行后果(无付款义务则不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宇辉智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动

履行

提示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 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思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