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格尔木市昆仑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00402U。
法定代表人:赵刚,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合群,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姚昌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现住址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昌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