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江苏文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斌,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良,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梅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求卫平,董事长。 被告:求卫平,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6508242033,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沃西村枣园*号。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文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洪公司)与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求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文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型号WHL-1512号附带全自动裱纸机控制系统V1.03的全自动高速裱纸机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请求确认型号1500*1200mm附带全自动翻转机PLC控制软件V1的全自动翻转机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原告文洪公司与先锋公司解除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合同;4、先锋公司支付文洪公司相当于一倍定金的违约金17万元;5、先锋公司赔偿文洪公司律师费36000元;6、求卫平对先锋公司应支付的17万元违约金和律师费3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7、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文洪公司撤回第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4日,文洪公司与先锋公司签订编号WH0200914002《合同》,约定由先锋公司向文洪公司购买型号为WHL-1512号附带控制系统V1.03的全自动高速裱纸机和型号为1500*1200mm附带PLC控制软件V1的全自动翻转机各一台,合同总价56万元。合同第6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买方即付定金17万元;机器到达买方工厂后,买方分十三个月付清余款39万元。货款未付清前,此机器产权属于卖主所有;第12条约定,买方同意当买方延期付款期限达到60天,卖方可选择无条件收回本合同下卖给买方的机器,且不退回买方的货款,不承担买方的损失;第13条约定,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15条约定,求卫平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生效后,文洪公司向先锋公司交付了案涉机器,并于2020年11月4日安装完成。先锋公司使用涉案机器至今,但未向原告支付定金和任何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文洪公司作为出卖人与先锋公司作为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现文洪公司因本案所涉设备被其他法院查封而向其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故对于文洪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设备所有权应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处理,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文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维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邢霖 书 记 员 黄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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