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上海睿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谢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辉与被告上海睿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辉、被告睿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谢伟及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人民币4,65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支付原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6,58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4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酒吧购买了4瓶威士忌,支付价款共计4,658元。之后,原告发现涉案酒品无中文标签,日文标签显示来自日本核辐射区东京都,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的公告》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睿茄公司辩称,原告是在被告经营的酒吧购买了4瓶涉案酒品,其中猴子肩膀威士忌有中文标签,余市、竹鹤、宫城峡威士忌的外盒贴有中文标签,因原告购买时不需要外盒,被告也未留存。原告在全国以同一理由诉讼的案件多达几百起,以牟利为目的,不是一般消费者。本案中原告不存在涉案酒品引发的实质损害后果,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酒品有毒、有害。涉案酒品正常合法报关入境,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行政规定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酒品违背消费者权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4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古宜路XXX号“吞云酒吧”购买了4瓶酒,分别为价格1,580元的余市威士忌1瓶、价格800元的猴子肩膀威士忌1瓶、已开封并按7杯计价为1,036元的竹鹤威士忌1瓶、已开封并按9杯计价为1,242元的宫城峡威士忌1瓶,原告用浦发信用卡刷卡支付了4,658元。2020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4,658元的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为*酒*其他酒。涉案酒品中猴子肩膀威士忌贴有中文标签,余市、竹鹤、宫城峡3瓶威士忌均无中文标签。 另查明,原告近五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以食品安全为由进行诉讼的案件上百起,涉案标的物多为进口酒类,被告多为餐饮行业经营者。2020年8月至今,原告在本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十几起,均以所购进口酒类无中文标签为由主张退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费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酒品照片及实物、被告提供的报关单、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原告起诉案件列表和部分法律文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供的消费清单及发票,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酒品,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涉案酒品中猴子肩膀威士忌具有中文标签,原告未提供该瓶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初步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瓶酒的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无证据证明余市、竹鹤及宫城峡3瓶威士忌出售时有外盒且贴有中文标签,也无法证明该3瓶酒的合法来源,该3瓶进口酒无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应当予以销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余市、竹鹤及宫城峡3瓶威士忌对应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权利的目的是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而非成为个人的牟利手段。原告长期以购买进口酒类产品无中文标签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惩罚性赔偿,逐利意图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故原告主张涉案余市、竹鹤及宫城峡3瓶威士忌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睿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辉货款3,858元; 二、驳回原告何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95元,减半收取540.48元,由原告何辉负担515.48元,被告上海睿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晔斐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钱彦兵 书 记 员 余 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