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12MA1MKYYD38,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铜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与李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280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广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广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广义在金融机构118379.84元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广义名下价值118379.84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洪 伟 审判员 吕书军 审判员 王 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