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勇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
被告:李**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勇水与被告李**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吴勇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勇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