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2783806B。

法定代表人:王爱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舒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舒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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