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传旺(曾用名丁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自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传旺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20)京0115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传旺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丁传旺退赔人民币三百五十四万五千三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洪某。扣押被告人丁传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丁传旺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丁传旺表示自愿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传旺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传旺撤回上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刑初4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