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谭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肖凡与被告谭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凡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凡撤回对被告谭卫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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