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灵宝市恒四方钢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富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锐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山,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先锋路6号。
负责人:张军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郝刚,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灵宝市恒四方钢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灵宝市恒四方钢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灵宝市恒四方钢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