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楼5单元477室A座。 法定代表人:宫科。 被执行人:刘利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内黄县梁庄镇前嘴头村*号。

审理经过

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利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7-25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一刘利冲向申请人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的两期租金、服务费,合计8,567.74元;被申请人二北海鸣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两期租金7,572.88元向申请人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申请人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721.90元由两被申请人刘利冲。北海鸣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缴该仲裁费,两被申请人应迳付给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5执19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本院查明

经查,1、被执行人刘利冲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该笔存款划拨至瑞波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账户。 2、被执行人刘利冲名下登记车牌为苏E×××××福特牌汽车,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及失信被执行人措施。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找到其本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执行到位361.3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利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军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