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高越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91520115078467751M。 法定代表人:陈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埸,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9152062308277827X2。 法定代表人:安卫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安 秀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郦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