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任香路金旅国际投资大厦1单元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99710520U。
代表人:韦继阳,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艳,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城中中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7738653137。
法定代表人:莫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革,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下称建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正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28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28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
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