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永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潘少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朱永安与被告潘少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永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少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永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子朱延武因病于2020年11月6日去世,原告系朱延武之父、法定继承人。被告因需用款,在朱延武生前借用人民币10000元正,并于2015年8月17日给朱延武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朱延武现金壹万圆整(¥10000元),于2015年9月16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潘少轻”。借款到期后,虽经朱延武生前多次电话催促讨要,被告分文未予偿还。原告作为朱延武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其他法定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权利前提下,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义务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以维护社会公正。
被告辩称
被告潘少轻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朱永安系朱延武父亲,朱延武于2020年11月6日病故。2015年8月17日,被告潘少轻向原告之子朱延武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朱延武现金10000元(¥10000元),于2015年9月16日一次性还清。《借条》未注明利息。到期潘少轻未还款,经朱延武生前多次催要,2020年3月7日潘少轻通过微信偿还1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
另查明,朱延武母亲已去世多年。朱延武与妻子孙书丽于1999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朱琳琳,出生于****年**月**日,女儿朱洺洺,出生于****年**月**日。2017年12月25日朱延武与孙书丽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随孙书丽生活,朱延武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婚后所有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婚后无共同债权。朱延武病故后,2021年1月25日,孙书丽及子朱琳琳、女朱洺洺出具声明,放弃对朱延武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潘少轻在朱延武生前向朱延武借款10000元,到期未归还,由于债权人朱延武去世,被告应向债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债务。朱延武的父亲朱永安、妻子孙书丽、儿子朱琳琳、女儿朱洺洺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朱延武妻子孙书丽及子女均已声明放弃继承权,故本院对原告朱永安的诉讼主体地位予以确认。原告朱永安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潘少轻拖欠朱延武借款10000元未还的事实,被告潘少轻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但其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履行时扣除被告已偿还的100元。被告潘少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就借款及还款情况陈述举证,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潘少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永安借款10000元。履行时扣除被告已偿还的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潘少轻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