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美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沛冬,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雄,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锐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美松与被告许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许美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邻居关系,被告于2020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对借贷事实予以确认,且由证人许潮才对借款事实予以签字证明。截至目前,被告对到期的债务拒不偿还,原告已多次催告,被告却总以各种理由搪塞、躲避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原告与其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证明”记载“兹许锐福向许美松借到现金50000、元(人民币)伍万正、本人以宏六二片横路头厝地(70平方)做为底押,为期一年正清”,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证明”中的“为期一年正清”是指借款期限一年还是抵押期限一年双方存在争执。从“清”字结合证明的其他内容理解,应理解为借款期限一年,期到还清。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涉案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起2020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10日止。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案涉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请求权。综上,原告起诉时其案涉民事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即原告与案件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许美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锦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