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思贤街**。
法定代表人:崔德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君,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刘晶辉。
被执行人:晋红霞。
被执行人:季强。
被执行人:佳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文化广场综合楼1段****
法定代表人:季官应,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恒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库伦苏木div>
法定代表人:郭文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世纪恒圆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同市阳高县安家皂村div>
法定代表人:郭月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世纪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div>
法定代表人:崔德胜,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刘晶辉与季强、佳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世纪恒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世纪恒圆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世纪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冻结其名下的房产和银行账户资金于2019年11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驳回其异议请求,晋红霞申请复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发回我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异议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其异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其撤回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晋红霞撤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