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住所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刘华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与被告徐某、徐悦兰、刘华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7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刘华芝支付借款人民币5,755,933.18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华芝涉及其他案件,其名下银行账户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轮候查封了其名下松江区文翔路XXX弄XXX号XXX室、永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另轮候查封了案外人徐某名下上海市虬江路XXX弄XXX号XXX室,上述房产皆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