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横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毛卫娜,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加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加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5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彭湛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21年1月21日签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但上诉人却于2021年4月22日才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10元,已超过《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时间,属于逾期缴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故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因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