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徐海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亭湖区。

被执行人:辅先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喜与被执行人辅先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20)苏0902执保628号保全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1×××84),在执行过程中,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02执24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该账户,现经上级法院指定该案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辅先宏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32278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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