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xxx街道办事处科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 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现羁押于xxxx监狱。
审理经过
杨某申请执行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9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管某给付案件受理费38 8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管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管某名下银行存款25 619.16元予以执行并发还申请人杨某。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管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管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的案件受理费38 800元,已清偿27 590.73元,剩余案款尚未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管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管某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管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某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发现被执行人管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