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傅英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申请执行人于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宋学潮,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开梅与被执行人傅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傅英明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2020)辽0102执保5041号案件被执行人傅英明的退休工资卡(卡62×××122)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傅英明称,异议人提出异议贵局在执行辽0102民初16516号裁定书过程中,冻结了我的退休工资卡,而该卡是保证我基本生活的唯一收入来源。属于异议人的生活必须财产,根据法律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特别说明:本人因投资失败,使自己毕生的血汗钱及所有房屋资产均已赔光,现有4710万元的债权,仍然在向第三方艰难讨债之中。本人现在寄人篱下,还欠下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15位债权人共计1889万元的债务。现在还要支付两个无房债权人每月2800元的房租。现特向和平区法院执行局提出申请:特别请求尽快解冻异议人的退休工资卡,使我还能维继生活,维继讨债,维继处置艰难之事。

申请执行人于开梅称,我方认为法院在划拨异议人财产时,既未超出判决确定应给付的金额,也根据法律规定保留了生存必须的费用,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合法合规,异议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无关,其异议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2日,原告于开梅诉被告傅英明、沈阳牡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102民初16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傅英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开梅借款30万元。”

另查明,2020年9月18日,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送达(2020)辽0102执保50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傅英明名下账号33×××800的存款300,000元,2020年9月18日实际控制金额为1434.96元。2021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21)辽0102执51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划拨该账号账户内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傅英明请求解除(2020)辽0102执保5041号案件被执行人傅英明的退休工资卡(卡号62×××12)的冻结。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傅英明名下账号的存款30×××80的存款300,000元,并于2021年1月20日划拨20000元,异议人虽主张本院冻结的账户系其唯一生活来源,但异议人出具的租房协议以及离婚证明等材料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傅英明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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