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旭,辽宁诚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开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原市中固镇。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资产管理人:开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代表:胡忠良,破产项目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莉与被告开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原告负担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