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新疆阜康市。
被告: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163团。
被告: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塔城市××乡××号。
被告:张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王常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向菊英与被告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王超、王常伟、张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17日发送短信、电话告知原告代理人孙伟在6月24日前预交诉讼费。于6月24日通过短信语音通话再次通知其交纳诉讼费,截止6月24日其仍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菊英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通知后其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林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双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