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开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成都川工机电设备研究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东一路550号。
主要负责人:蒋晓波,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被执行人: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莲心居委会三组。
主要负责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成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开红与被执行人成都川工机电设备研究所(普通合伙)、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刘成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