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圣姑北路4号。
负责人:梁文庆。
委托代理人:张帅。
被告:荀旭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与被告荀旭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