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融水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铁西路融城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077121433T。
法定代表人:杜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宾,广西鑫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保繁,男,****年**月**日出生,现居住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融水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融水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融水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融水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