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金雄,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湘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红花镇红花村金草楼201。 法定代表人:王利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金雄与被告河南湘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被告河南湘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金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2020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20年春节前一次还清,如果不还,愿意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不给,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湘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12万不是事实,实际向原告借款10万元。在被告出具借条的时候原告要求将利息2万元加上,被告同意,出具的12万元的借条。公司现在资金紧张,愿意尽量在2021年10月31日前全部还清。

原告举证

原告黄金雄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一份,证明2020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另外给付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12万元借条一份。 被告河南湘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黄金雄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借条、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条是被告出具的无异议,但是实际借款本金是10万元,利息2万元,虽然2万元是利息,被告愿意偿还原告1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本院对原告黄金雄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河南湘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11月1日,被告河南湘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黄金雄借款12万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2020年春节前一次还清,如果不按时归还,愿意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和履行。原告黄金雄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河南湘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却没有及时偿还原告黄金雄借款,已经构成违约,被告河南湘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酿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河南湘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黄金雄借款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湘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金雄借款12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河南湘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泽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智慧 书 记 员 张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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