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 被告:甘肃省九磬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中川村永定西路临街铺面。 法定代表人:赵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甘肃省九磬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马某于2021年6月8日以将被告名称写错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省九磬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马某撤回对甘肃省九磬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