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富民小区C30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9252772712
负责人:屈燮元,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薛积璧,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史茂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管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王建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史茂林、管槐、王建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6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史茂林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贷款贷款本金100000元,承担利息16370.6元(利息清至2019年6月20日),合计116370.6,且利随本清。于2019年12月20日前付30000元,2020年12月20日前付5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36370.6元,且利随本清。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被执行人管槐、王建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27元,本院收取788元,由被告史茂林、管槐、王建东负担,被告负担的案析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183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史茂林、管槐、王建东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史茂林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贷款本金97246.02元,承担利息30499.51元(利息清至2020年9月20日),承担诉讼费788元,合计128533.53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管槐、王建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自愿撤回对(2020)甘0702执724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史茂林、管槐、王建东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可以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724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