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林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岳阳楼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有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吴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四友,男,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号,系岳阳县新墙镇马形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审理经过
原告何林波与被告吴有敏、吴四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 平 人民陪审员 袁锦辉 人民陪审员 何 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