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林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岳阳楼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有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吴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四友,男,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号,系岳阳县新墙镇马形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审理经过

原告何林波与被告吴有敏、吴四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 平 人民陪审员  袁锦辉 人民陪审员  何 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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