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乐达,男。

被告:陈光,男。

被告:张茹,女。

审理经过

原告孙乐达与被告陈光、张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孙乐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车辆编制费押金14160元,贷款押金2000元以及提前收取的6个月车款134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份,原告为购买一辆现代牌索纳塔8轿车,在原运城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办理了车辆分期付款手续,分三年还清,被告张茹(该公司销售)向原告收取了贷款押金2000元。2017年11月25日,该车辆发生事故需要维修,但由于车辆保险受益人并非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保险理赔程序。原告便联系了被告张茹,张茹提出需要原告预先缴纳车辆编制费押金14160元,并需要提前支付6个月车款13404元后,才能将车辆保险受益人转让给原告,进行保险理赔,并承诺待原告将车辆贷款全部还清后返还原告车辆贬值押金费14160元。2018年1月11日,原告将上述合计27564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张茹,张茹将车辆保险受益人转让证明交给了原告。2019年12月份,该车辆分期公司(上海海通恒信国际租赁公司)联系原告,要求原告付清剩余6个月车款时,原告方知被告张茹及运城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未将13404元交付给上海海通恒信国际租赁公司。现在原告已经还清该车辆全部贷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车辆编制费押金14160元,贷款押金2000元以及提前收取的6个月车款13404元。原运城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登记,该公司股东应承担该公司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不明确、没有详细的信息和地址,原告暂不能补充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乐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70元,退还原告孙乐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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