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某,男,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宝,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东某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东某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东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5元,减半收取计2387元,由原告东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