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小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董俊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张兴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关于张小柱与张兴果、董俊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9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书生效后向张小柱偿还借款530000元。因张兴果、董俊恒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张小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张兴果名下位于伊川县城关镇八一路与高速引线路口西100米路北自东向西数第一处门面房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异议,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现场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伊川县白沙乡小王庄村八组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故无法实施拘留。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兴果、董俊恒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小柱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