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石宝昆,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新丰路老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68938771N。

法定代表人:石宝昆,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东利与被执行人石宝昆、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26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0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9月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9月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

四、2021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26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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