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魏汝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源县。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魏汝祥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魏汝祥在银行存款200000元。
冻结期限12个月,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徐 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蓝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