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晓萍,女,汉族,平定县张庄镇新城村人。 被告:阳泉市常青美食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蕾,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董凯荣与被告阳泉市常青美食城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被告雇佣原告从事经理工作,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6000元,2021年1月31日,原、被告解除雇佣合同。期间,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劳务报酬22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翟晓萍与被告阳泉市常青美食城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翟晓萍在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翟晓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   常   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聚保书记员王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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