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郗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安峪镇孙王村第六居民组居民。 被申请人:侯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南樊镇柴堡第七居民组*号居民。 被申请人:蒋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陈村镇东荆上村第四居民组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郗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俊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账户(账号6217991810007835***)内工资12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蒋红霞名下在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户(账号6230516620000138***)内工资50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郗钊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郗钊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侯俊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账户(账号6217991810007835***)内工资120000元和被申请人蒋红霞名下在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户(账号6230516620000138***)内工资505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冬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林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