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恒大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徐宏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芳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白杨福,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恒大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芳运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恒大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新疆恒大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