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福堂,男,1972年5月14出生,满族,住。

被执行人:王吉仁,男,1943年8月7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任福堂和王吉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吉仁履行还款4307元,申请执行人任福堂收到全部案款认可案件执行完毕无需继续执行并同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 杨 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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