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佳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执行人: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佳辉与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04月08日、2021年05月10日、2021年06月08日、2021年07月07日多次总对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李华在其他案件是申请人已将另案的执行款2983元提取由申请人安佳辉支取,现查询其名下未有其他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无登记记录。现查不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