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李红文 出生日期 1999年3月7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 现住址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XXXXXX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21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159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李红文至本市市南区徐州路31号丙青岛黄蜂电竞网吧内,趁人不注意,盗窃在该处上网的崔某小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李红文将该手机解码并获得崔的身份信息,登入其交通银行APP,将账户内400元存款转入崔的支付宝账户,又通过崔的支付宝“借呗”借出人民币6000元,并将6400元全部提现至崔的交通银行账户。后李红文至本市市南区福州南路33号交通银行,通过ATM机将崔的账户内人民币6400元全部取现,部分赃款挥霍。李红文将盗窃的手机丢弃,后被抓获,部分赃款、赃物被缴获。 被告人李红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红文亲属已赔偿崔某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李红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红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