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192437X7),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370632196202048235),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
被告:赵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洁负担。